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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政策

著作權政策與通知程序

5.4 著作權保護措施:創作者不得上傳未經授權之他人著作。本平台之著作權保護措施為:對已解鎖影片與圖片嵌入逐買家浮水印(第 2.5 條、第 13 條)、依第 5.5 條至第 5.7 條處理通知與回復通知,及對重複侵權者終止帳號。

5.5 通知:權利人或其代理人得依「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第 3 條所定事項,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寄至第 8.2 條之著作權聯繫窗口;以電子郵件提出者無須電子簽章,但應附權利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掃描檔。本平台接獲合格通知後,立即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內容,並以站內通知轉送創作者。通知不合格式者,本平台於 5 個工作日內通知補正。非權利人或其代理人於檢舉頁選擇「著作權」或「盜版」者,依一般檢舉處理。

5.6 回復通知:創作者認無侵權者,得依同辦法第 5 條格式提出回復通知;本平台立即轉送權利人,權利人於接獲次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未提出已對創作者起訴之證明者,本平台於轉送次日起 14 個工作日內回復該內容。

5.7 重複侵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計為創作者「涉有侵權情事」一次:(1) 經合格通知移除,創作者未於轉送次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提出回復通知;(2) 創作者提出回復通知,但權利人依前條提出起訴證明。同一通知涉及多件作品者計一次。累計三次者,本平台終止其帳號;期間、部分終止與復權依第 5.8 條。

5.8 計次期間與處置:(1) 每次計次自移除日起算 12 個月,期滿未再計次者該次失效。(2) 第一次:站內通知及簡訊警告。第二次:停用上傳與新作品上架 30 日,既有作品照常販售。第三次:終止帳號全部服務,並不得以同一手機號碼重新申請成為創作者。(3) 經回復通知回復之內容,或權利人撤回通知者,該次計次撤銷。(4) 因侵權經移除之作品,已解鎖之會員依第 4.2 條退回鑽石,退還金額自該創作者待提領報酬扣回;不足者本平台得向創作者追償。(5) 帳號因第三次計次終止時,其待提領報酬凍結 90 日,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訴訟或和解證明者依其結果處理,期滿無爭議者撥付,不予沒收。(6) 該創作者之其他未涉侵權作品,依第 4.3 條處理。

5.9 本平台於內容公開前之審核,僅就出演者年齡與同意、內容分級(一般版/隱藏版)及法令禁止之內容為之,不審查亦不保證內容之著作權或其他權利歸屬。權利人認為內容侵害其權利者,依第 5.5 條通知本平台處理。

著作權保護措施

13.1 本平台以限時播放憑證播送內容、預設不提供下載,並於每一會員之播放及下載檔嵌入可見與不可見之權利管理電子資訊(見第 2.5 條)。

13.2 會員不得移除、遮蔽、裁切或變更前項資訊,亦不得以螢幕錄製或其他方式重製已解鎖之內容;違反者,除依第 7 條終止帳號外,應自負著作權法第 80 條之 1、第 90 條之 3、第 96 條之 1 等法律責任。

13.3 前述措施無法完全防止重製;內容遭第三人重製外流時,本平台協助溯源並提供紀錄,但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不負賠償責任。

權利人通知窗口

8.2 聯繫與申訴:(1) 客服與申訴:客服 Email(見第 8.1 條)及站內「聯絡我們」表單,全天候收件;申訴於受理後 15 日內回覆處理結果,第 7.3 條所定 7 個工作天回覆期間不受影響。(2) 法律文件送達與機關通知:(正式公告時填入);本信箱為本平台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公開揭示之電子郵件,主管機關、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司法機關與警察機關之通知及文件,請寄至本信箱。(3) 著作權聯繫窗口:名稱「星澈影像製作企業社 著作權聯繫窗口」,地址同第 8.1 條營業所,電話同第 8.1 條客服電話,傳真(正式公告時填入),Email 同本項第 (2) 款;以電子郵件提出者無須電子簽章,但應附簽名或蓋章之掃描檔。